租赁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发生原因、法律后果、适用范围等方面。
发生原因不同。租赁合同的解除通常是基于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主动的行为。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因为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而租赁合同的终止原因较为广泛,除了解除这种情形外,还可能是因为合同期限届满、租赁物灭失、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居住人等法定事由。合同期限届满是最常见的终止情形,当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合同自然终止。
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解除后,通常会产生溯及力,即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双方需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比如承租人需要返还租赁物,出租人需要退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等。而合同终止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它只是使合同关系在终止时消灭。例如,在租赁期限届满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合法使用租赁物的行为是有效的,不需要再对已使用期间的租赁行为进行追溯调整。
适用范围不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约或其他特殊情况,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干预和调整。而终止的适用范围更广,它涵盖了解除的情形,同时还包括了合同因正常履行完毕、不可抗力等多种原因而结束的情况。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虽然都会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在发生原因、法律后果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准确区分这两者对于正确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