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需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属于主合同,当借款合同无效时,基于从属性,担保合同通常也随之无效。
对于担保人责任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担保人对借款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比如担保人并不知晓借款合同存在导致无效的情形,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担保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为他人的无效合同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如果担保人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过错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例如担保人明知借款合同存在违法违规等导致无效的因素,仍然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未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等。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承担的责任有一定限制,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担保人过错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比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担保人的主观状态、对借款合同无效的参与程度、是否存在与债务人的恶意串通等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总之,借款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责任的承担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