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手伤人致轻伤,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赔偿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受害者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
在法律层面,失手伤人造成轻伤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赔偿的具体流程通常是先由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按照约定进行赔偿。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误工证明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