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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判几年

2026-01-06 03: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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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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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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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该罪名的设立旨在强化对具有高度危险性作业行为的刑事规制,防患于未然,保障生产安全。

根据法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对于危险作业罪的量刑,《刑法》明确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量刑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如果是故意且多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作业,量刑可能会相对较重;再如危险作业行为所造成的现实危险程度,若已经引发了一些较小的事故或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量刑;还有行为人在案发后的表现,如是否积极配合调查、有无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等,这些情节都会在量刑时予以考量。总之,危险作业罪的量刑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的。

危险作业罪判几年(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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