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务工程款通常需要支付利息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当一方拖欠劳务工程款时,一般是需要支付利息费用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表明,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在存在拖欠劳务工程款的情况下,都有相应的利息支付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利息被视为是对守约方资金被占用期间损失的一种补偿。劳务工程的提供方完成了相应的劳务工作,发包方就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导致劳务提供方无法及时收回资金,可能会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通过支付利息的方式进行弥补是合理且公平的。
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的付款时间开始计算利息;若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此外,即使在劳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条款,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工程款拖欠的事实,劳务提供方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利息,也往往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合法债权的保护,以及对拖欠工程款这种违约行为的规制。所以,拖欠劳务工程款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支付利息费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