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优先受偿并非必须起诉对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通过非诉程序实现优先受偿,只有在无法通过非诉方式顺利实现时,才需要通过起诉来保障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实现抵押权的途径有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非诉程序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双方能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那么可以直接按照协议进行,无需起诉。例如,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未清偿时,将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双方按照该约定操作即可。
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通过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若符合法律规定,会作出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这一非诉程序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能够快速实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然而,当出现一些复杂情况时,可能就需要通过起诉来解决。比如抵押人对抵押权的存在、效力、范围等存在争议,或者对抵押财产的价值评估有异议等。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相关争议进行审理和判决,以确定抵押权的合法性和优先受偿的范围等问题。总之,起诉是保障抵押权优先受偿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