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追诉时效制度在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的设立主要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从社会层面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影响可能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和缓解,社会秩序逐渐恢复稳定。如果无限期地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可能会对社会的正常发展和稳定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从证据角度而言,时间越久,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就越困难,证人的记忆也可能变得模糊,这会增加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难度,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我国《刑法》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对追诉时效进行了具体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追诉时效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还有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总之,刑法追诉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平衡了打击犯罪和保障社会稳定、司法效率等多方面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