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让见小孩可以找相关组织、部门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寻求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帮忙,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可以找基层组织进行调解。居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辖区内居民的情况比较了解,能够起到一定的沟通协调作用。它们可以出面与男方进行沟通,了解其不让见小孩的原因,从中斡旋,促使双方达成关于探望权的一致意见。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途径,其具有专业的调解人员,能够依据法律和情理,公正地进行调解,帮助双方化解矛盾,保障探视权的实现。民政部门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也能提供帮助。民政部门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家庭和谐稳定的职责,当遇到男方不让见小孩这种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时,民政部门可以对男方进行教育和劝导,督促其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它们可以为受阻的一方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支持,也可以代表权益受侵害方与男方进行沟通协商,推动问题的解决。最后,法律途径是强有力的保障。如果通过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之前是协议离婚,没有对探望权作出明确约定,此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若之前是判决离婚,且判决书已经明确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男方仍不让见小孩,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对男方进行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