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结婚,一般需要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离婚后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在手续方面,与初次结婚有一定相似性,但也存在一些特别之处。首先是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通常,男女双方需准备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这是证明身份和户籍信息的基本材料。对于再婚者而言,尤为重要的是要提供能够证明其上一段婚姻已经结束的证明材料。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的,需要携带离婚证;若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则要带上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要共同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在申请时,需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声明书中要如实表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内容,并进行签名或按指印确认。
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比如双方是否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否自愿结婚,证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经过审查,如果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就会予以登记,并当场发给结婚证。自此,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可能在具体要求和流程上存在细微差异,所以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最好先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以确保手续齐全、顺利完成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