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支付彩礼,离婚时彩礼的判决需依据具体情形而定。一般情况下,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彩礼通常无需返还。但存在特殊法定情形时,法院会判决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婚后支付彩礼的情况,如果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且彩礼的给付并未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通常法院不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因为彩礼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促成婚姻以及婚后共同生活,当婚姻关系已经缔结且双方共同生活,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
然而,如果婚后支付彩礼后,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例如双方因工作等原因长期分居,没有共同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在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可能会予以支持。
另外,若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婚后支付的彩礼,离婚时给付方要求返还,法院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数额、彩礼的用途、双方的过错程度等,以公平合理地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