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责任后,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过要符合一定条件。
在合同法领域,继续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而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还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继续履行和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非相互排斥。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然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合同必须是能够继续履行的。如果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例如特定的标的物已经灭失且无法替代,或者履行合同的条件已经发生根本变化使得履行成为不可能,那么就不能要求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必须具有经济合理性。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过高,远远超过了合同双方通过履行合同所能获得的利益,那么法院可能不会支持继续履行的请求。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拒绝交付房屋,此时买方除了可以要求卖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只要房屋仍然存在且具备过户条件,这种继续履行的要求通常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总之,承担违约责任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能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