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导致乘客受伤,通常由出租车所属的公司或出租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若存在其他侵权方也需担责。
在出租车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形下,责任承担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出租车公司或司机担责:乘客乘坐出租车,就与出租车公司或司机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只要不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受伤,出租车公司或司机就需要对乘客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出租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急刹车,导致乘客头部撞到车内设施受伤,这种情况下出租车公司或司机应负责赔偿乘客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其他侵权方担责:如果出租车导致乘客受伤是由第三方侵权造成的,比如出租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且责任主要在对方车辆。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此时,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和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乘客既可以依据客运合同要求出租车公司或司机赔偿,也可以向侵权的第三方主张侵权赔偿。
司机与公司内部责任划分:如果出租车司机是受雇于出租车公司,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乘客受伤,出租车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能会根据与司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内部规定,向有过错的司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