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指的是因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损失而引发争议并诉至法院形成的案件。
在法律层面,不当得利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当这种情况发生且双方无法自行解决争议时,受损失的一方就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便形成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从构成要件来看,不当得利的构成有几个关键要素。首先是一方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比如取得财产权利、财产权利的扩张等,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例如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等。其次是他方受到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可以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可以是可得利益的丧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利益的获得是基于他方的损失。最后,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这意味着获得利益既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规定,也没有合同等约定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情形多种多样。比如,在银行转账时因操作失误转错款项,收款方没有合法依据获得该笔款项,转账方因此遭受损失,转账方就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收款方返还。又比如,商家多找给顾客钱,顾客多拿的部分就属于不当得利,商家有权要求其返还。
当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并诉至法院后,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等情况来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如果构成,通常会判决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这些情况下即使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总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就是围绕不当得利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在法院进行处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