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数罪并罚原则应注意准确认定数罪、遵循不同并罚原则的适用规则、把握并罚的时间界限、注意附加刑的并罚规则以及考虑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等事项。
准确认定数罪是数罪并罚的基础。要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多个独立的犯罪。例如,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后,又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这可能就涉及到盗窃罪和抢劫罪的转化,但如果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别实施了盗窃和抢劫行为,那就构成数罪。只有准确认定数罪,才能正确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遵循不同并罚原则的适用规则也十分关键。我国数罪并罚采用了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自由刑,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对于附加刑,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拘役6个月,应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在10年以上10年零6个月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把握并罚的时间界限很重要。数罪并罚的时间界限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例如,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就需要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与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进行并罚。
注意附加刑的并罚规则。当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又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那么有期徒刑按照主刑的并罚规则执行,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则分别执行。
考虑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有减刑、假释等情况,也会影响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比如,犯罪分子在数罪并罚后获得减刑,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减刑的幅度和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