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改名字有相关规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同年龄段改名字的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则对公民变更姓名作出了具体规定。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认知和民事行为能力上有所局限,需要监护人来协助完成改名事宜。一般来说,只要父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携带相关的身份证明、户口本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即可。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改名以及办理相关手续。不过,成年人改名可能会涉及到更多方面的影响,比如学历证书、银行卡、社保等一系列个人信息的变更。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公民有改名的权利,但也不能随意更改。所起名字应符合公序良俗,不能使用一些不规范、不符合道德伦理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词。同时,有些地方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说明改名的正当理由,如名字存在谐音容易造成他人误解、与长辈名字重字等。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可能会被拒绝改名申请。总之,公民改名字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