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担保无效时,需先确认担保无效的事实和原因,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包括确定各方过错责任、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同时要做好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处理。
要确定分公司担保无效的事实和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且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一般会被认定无效,但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所以,要查看分公司担保是否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和决议程序等,收集相关的合同、决议文件、沟通记录等证据来证明担保无效。
确定各方的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要分析债权人、分公司所属总公司等各方在担保过程中的过错情况。
然后,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在确定各方过错责任后,债权人、分公司及总公司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总公司应积极与债权人沟通,说明分公司担保无效的情况,根据过错责任划分,确定合理的赔偿方案。如果分公司有过错,总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各方都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后,要做好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处理。担保无效后,应及时收回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总公司要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规范分公司的担保行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