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于小产权房合同效力的处理,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个别特殊情形下也可能有不同认定。一般来说,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的合同,多被认定无效;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等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效力可能得到认可。
小产权房的概念和性质。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由于其土地性质和建设、交易等方面存在诸多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导致小产权房合同效力认定较为复杂。
常见的合同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受到严格限制,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等。如果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等人员出售,此类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这种交易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用途和流转的规定,损害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例如,甲是城市居民,购买了乙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特殊情况下合同效力的认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小产权房的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比如双方都是同一村集体的村民,且交易行为符合村集体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没有损害集体利益等情况。另外,如果小产权房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合法审批和手续完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其交易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得到认可。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当小产权房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通常会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般会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即卖方返还购房款,买方返还房屋。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还需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例如,卖方明知小产权房不能对外出售仍进行交易,那么卖方可能需要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赔偿买方的装修损失、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