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要求、是否以自己名义进行、费用承担、有偿性等方面。
主体要求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特殊要求,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注册,取得行纪经营资格才能从事行纪业务,例如从事期货、证券等行纪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资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没有严格的主体资格限制,一般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
名义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比如行纪人接受委托卖一批货物,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行事时,其行为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费用承担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负担。这是因为行纪人通常会从交易中获取一定的报酬,所以自行承担费用也较为合理。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一般由委托人承担。
有偿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需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这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处理事务的范围不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一般处理的是贸易、寄售等特定的商业事务。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事务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事务,还可以是法律事务、日常生活事务等。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虽然都涉及一方为另一方处理事务,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