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承诺不符不一定算诈骗案件类型,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只是一般的合同履行瑕疵,属于民事违约范畴;若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则可能构成诈骗案件。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承诺往往是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作出的特定表示。当合同与承诺不符时,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诈骗案件。
从民事违约角度来看,很多时候合同与承诺不符可能只是因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失误、疏忽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的。例如,商家承诺某商品具有特定的功能,但实际交付的商品该功能存在一定缺陷,这可能是由于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把控问题,并非商家故意以虚假承诺来骗取对方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这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然而,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作出虚假承诺,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并交付财物,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或者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罪。比如,甲虚构自己有一批优质钢材可以出售,与乙签订合同并收取乙的货款后,将货款挥霍一空,且没有任何交付钢材的实际行动,这种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诈骗案件。
判断是否构成诈骗案件,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以及对方是否基于欺诈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等因素。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合同与承诺不符时,要准确区分是民事违约还是诈骗犯罪,以采取合适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