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方式来解除。
在二手房交易中,居间合同的解除具有多种途径。首先是协商解除,这是较为常见且平和的方式。买卖双方以及居间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例如,买卖双方因个人原因,如买方资金出现问题无法继续购房,或者卖方决定不出售房屋等情况,三方共同商议,签订解除居间合同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居间费用的退还、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等事项。这种方式能够充分尊重各方的意愿,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是约定解除。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各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多方有权解除合同。比如合同中约定,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一旦出现这种约定的情形,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确保对方能够收到,以避免后续争议。
最后是法定解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像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受损无法交易;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同样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且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催告的凭证等,以证明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