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一般会经历接受委托、收集资料、实地查勘、选择评估方法、计算价格、撰写报告和审核交付等步骤。
首先是接受委托。评估公司会与委托方签订评估业务委托合同,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等基本事项。这是整个评估工作的基础,只有明确了这些关键信息,后续的评估工作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
接着是收集资料。评估人员需要收集与房屋相关的多方面资料,包括房屋的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了解房屋的合法权益状况;还会收集类似房屋的交易案例,掌握市场行情,同时也会收集区域的规划、基础设施等资料,因为这些都会影响房屋的价值。
然后进行实地查勘。评估人员会到房屋现场进行实地查看,了解房屋的位置、朝向、建筑结构、装修情况、设施设备等实际状况。他们会检查房屋的墙体是否有裂缝、房屋的采光通风是否良好等,这些细节都会对房屋的价值产生影响。
之后选择评估方法。常见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市场法是通过比较类似房屋的交易价格来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的房屋,通过预测房屋未来的收益来计算其价值;成本法是根据重新建造房屋的成本,结合房屋的折旧等因素来评估价值。评估人员会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再根据所选方法计算价格。运用相应的公式和参数,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得出房屋的初步评估价格。
随后撰写评估报告。将评估过程、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内容详细记录在报告中,形成规范的评估报告。
最后是审核交付。评估报告完成后,会经过内部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审核通过后,将评估报告交付给委托方。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