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履行完毕通常不能解除。因为合同解除的目的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不再继续履行,而合同履行完毕意味着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权利义务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不存在再解除的实际意义。但在特殊情况下,若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等,也可能通过法律途径使合同效力发生变化。
从合同的基本原理来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且适当地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实现了合同的目的,此时合同的使命已经完成。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买方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履行过程结束,这种情况下,合同自然进入终止状态,而不是解除状态。
合同解除一般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约定的解除条件即使存在,也失去了实际意义,因为合同已经完成了其使命。法定解除则是由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然而,当合同履行完毕时,这些法定解除的情形通常也不会适用,因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说明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合同履行完毕,也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变动。比如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否定了合同履行完毕的结果。但这与合同的解除是不同的概念,解除是针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撤销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否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完毕不能解除,但特殊情况需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