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和担保存在明显区别。担保是为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措施,包含多种形式;而连带责任是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可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产生,连带责任并不局限于担保领域。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每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多个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除了担保中的连带责任保证外,还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合伙债务等。例如,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偿还全部债务。
从责任承担顺序来看,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担保方式中,除了保证可能产生连带责任外,其他担保方式并不直接体现连带责任的特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主要是通过对特定财产的处置来实现债权,而非责任人之间的连带关系。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和担保虽然有一定联系,但在概念、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