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前医药费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其需承担全部费用;若已缴纳,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特殊情况下,如职工自行垫付后认定为工伤,可要求单位或社保基金报销。
在工伤认定前,医药费的承担责任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救治受伤职工,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职业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当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时,用人单位理应承担前期的救治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在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然而,现实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后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伤认定前的医药费,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另外,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职工在受伤后,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医药费,职工自行垫付了相关费用。如果最终该职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其垫付的医药费。若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也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应尽量选择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并且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如病历、发票等,以便后续进行费用报销和工伤认定等手续。总之,工伤认定前医药费的承担责任主要在于用人单位,但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