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需依据代理类型来确定书写内容。一般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仅涉及程序性权利;特别授权则包含实体性权利,需明确具体授权事项。
在法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书写至关重要,它明确了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范围和权力界限。代理权限的书写要根据不同的代理类型进行。
首先是一般授权代理。这种代理的权限相对较窄,主要涉及程序性权利。一般授权代理的表述通常为“代理人有权代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收集证据,查阅案卷材料,申请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等”。这些权限主要是帮助当事人完成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常规事务,并不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例如,代理人可以代表当事人参加庭审,进行陈述和辩论,但不能自行决定是否与对方和解、放弃诉讼请求等。
其次是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涉及实体性权利,必须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常见的表述有“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这些权利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所以在书写时要格外谨慎。比如,如果当事人希望代理人能够在诉讼中与对方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就必须在授权书中明确写明“代理人有权代为进行和解”。
在书写代理权限时,应当使用清晰、明确的语言,避免模糊和歧义。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界定代理权限的范围,既不能过度授权,也不能授权不足。如果代理权限不明确,可能会导致代理人的行为超出当事人的预期,或者在行使权利时受到限制。此外,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委托日期,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