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签了且定金已交后反悔,一般情况下定金不予退还,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可要求退还。
在签订购车合同并交付定金后反悔,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处理。要明确定金的法律性质。在法律上,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通常而言,如果是购车者单方面反悔,不想购买车辆了,那么支付的定金是无法要求卖方退还的。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购车合同,例如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购车者无法按合同购车,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购车者可以与卖方协商要求退还定金。
另外,如果是卖方存在违约行为,比如车辆质量有问题、交付时间严重延迟等,购车者反悔不买是合理的,并且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卖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合同条款本身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购车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后,定金应当予以返还。总之,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购车者要先分析具体原因,然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合理的解决方式,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