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后退休,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外,旧伤复发可享受相应工伤医疗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方面,职工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一般来说,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伤残津贴与养老保险待遇补差,对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当他们退休后,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这部分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例如,某四级工伤职工每月伤残津贴为 3500 元,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计算为 3000 元,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就会补足 500 元的差额,保障工伤职工的生活水平。
一次性待遇问题,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退休后通常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待遇一般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才会支付,退休意味着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所以不再适用这两项待遇。
旧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退休后,若工伤导致的旧伤复发,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这为工伤职工退休后的旧伤治疗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