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能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解除与开发商逾期交房相关的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一般不能因自身逾期交房这一违约行为来解除合同。
在商品房买卖中,逾期交房是常见的纠纷情形。通常情况下,购房者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逾期交房的场景中,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购房者首先可以进行催告。一般来说,合理的催告期限为三个月。若开发商在购房者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未交房,购房者就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交房达到一定期限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当达到该约定期限时,购房者也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例如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60日,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一旦实际逾期时间达到或超过60日,购房者即可行使解除权。
而对于开发商而言,其本身逾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不能因为自己的违约而获得合同解除权。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交付房屋,其逾期交房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若允许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将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购房者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开发商。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同时,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逾期交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租金损失等。总之,在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能够解除合同关系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