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和撤销合同在发生原因、适用范围、权利行使方式、效力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解除的原因通常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情形,如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而合同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比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对有效合同的提前终止。而合同撤销既可以适用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可撤销的合同。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权利行使方式不一样。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般需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决定是否撤销该合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撤销。
最后,效力后果存在差异。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即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可能仍然有效。而合同被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要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