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决议主体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担保对象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具体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从实践角度来看,公司章程起着关键作用。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议,那么公司在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就应遵循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进行决议。例如,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议”,当该公司为合作伙伴提供担保时,就需要召开董事会进行表决。
当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法律强制要求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资源为自身谋取私利。因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存在密切利益关系,若由董事会决议可能会出现利益输送等问题。比如,公司股东A要求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此时就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且股东A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
此外,在决议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决议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会议的召集、通知、表决等环节都要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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