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对方还是没给钱不一定会失信,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当法院作出判决,败诉方需要按照判决结果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若对方在判决生效后仍未给钱,并不意味着其必然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这意味着如果被执行人实际上有足够的财产或能力来履行判决,但却故意不履行,这种情况下就符合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条件。例如,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变现资产,却拒绝出售以偿还债务。
二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比如通过伪造合同、财务报表等证据来逃避执行,或者以暴力手段威胁执行人员等行为。
三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像通过虚构诉讼来转移自己的财产,使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四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需要按照规定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也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五是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院可能会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若被执行人违反该命令,同样会面临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
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当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该协议,也会被纳入失信名单。所以,法院判决后对方没给钱,只有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才会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