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
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关于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的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这就明确了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利息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本金。
这种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利息是基于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是债权人出让资金使用权而应获得的收益。先偿还利息能够保障债权人及时获得资金的收益,体现资金的时间价值。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年利率10%,一年后乙还款5000元。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这5000元应先用于偿还这一年产生的1万元利息中的一部分,而不是直接冲抵本金。
不过,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偿还本金或者对还款顺序有其他特别安排,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比如,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写明“每次还款优先冲抵本金”,那么在还款时就先偿还本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遵循上述规则进行裁判。当出现还款争议时,若没有约定,就会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来确定还款的抵充情况。所以,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避免在还款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