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返还请求权兼具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但本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
在法律领域,对于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界定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物权属性来看,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等特点。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源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当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丧失对物的占有,而该物成为遗失物时,基于其对物所享有的物权,有权要求拾得人或其他占有人返还遗失物。例如,甲的手机丢失,乙拾得该手机。甲作为手机的所有权人,其对手机的物权并未因丢失而消灭,甲有权依据其所有权要求乙返还手机。这体现了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人维护其物权圆满状态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所以具有物权属性。
从债权属性角度分析,当遗失物的权利人向拾得人等占有人主张返还遗失物时,在权利人和占有人之间会形成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类似于债权债务关系。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为一定行为(即返还遗失物),占有人有义务按照权利人的要求返还。然而,这种类似债权的关系是基于物权派生出来的。它与一般的债权不同,一般债权通常是基于合同、侵权等原因产生,而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存在而产生的。
综上所述,虽然遗失物返还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类似债权的特征,但它本质上是物权请求权。其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与物权的紧密联系使其具有区别于一般债权的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