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债权债务一般不需要开具发票。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债权债务转让本质上并非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
从债权转让角度来看,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这种转让通常是基于合同关系,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债权人将对债务人的收款权利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它并没有涉及到商品的销售或者服务的提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通常不需要开具发票。例如,A公司将对B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C公司,这只是债权主体的变更,并非是A公司向C公司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劳务,因此不存在开具发票的问题。
从债务转让角度来看,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同样,这也不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不满足开具发票的条件。比如,甲企业将其对乙企业的债务转移给丙企业,这只是债务承担主体的变化,没有产生增值税应税的销售或服务行为,无需开具发票。
不过,如果在债权债务转让过程中,伴随着一些服务的提供,比如金融机构为债权债务转让提供了咨询、居间等服务,那么提供服务的一方就需要就其提供的服务向接受服务的一方开具发票,因为这种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总之,单纯的债权债务转让一般无需开票,但如果涉及应税服务则需按规定开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