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需承担责任和义务。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它没有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从这个角度讲,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本质上属于总公司的债务。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分公司虽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但当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行为的后果最终要由总公司来承受。
不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债权人通常会先以分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债务。如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此时总公司就需要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是因为在程序上,分公司有一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和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分公司的性质所决定的。无论是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还是从实际的经济和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总公司都无法回避对分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