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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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2025-12-27 16: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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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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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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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二者存在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联系在于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且二者目的都是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受理机关、审查范围、审查力度、审理程序等方面。

首先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方面,行政复议在一定情况下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有些行政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比如纳税争议案件。另一方面,二者的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情况外,一般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再看二者的区别,在性质上,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而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是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审查范围也有差异,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其合理性;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力度方面,行政复议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等各个方面;行政诉讼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定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一般不予干涉。

审理程序上,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一级复议制,程序相对简便、灵活,以书面审查为主;行政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程序更为严格和复杂,需要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多个环节。而且,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行政诉讼需要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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