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将失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执行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并进行监督。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参与选举和被选举成为相关职务人员,不能自由发表政治性言论、出版政治性刊物等,也无法在国家机关任职或在国有单位担任领导职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多种情况。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执行与监督: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在执行期间,公安机关会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违反规定,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处理。服刑人员在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