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可依次按协议补充、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适用法定规则来履行。
当合同条款不明确时,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有一系列的履行规则。首先是协议补充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双方可以通过再次协商,就不明确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对原合同进行补充,使合同内容更加完善,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清晰的指引。
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接下来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相关条款之间往往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通过对整个合同文本的分析和解释,可以推断出不明确条款的真实含义。交易习惯则是在特定的交易领域、行业或地区,长期形成的为多数人所遵循的行为模式和做法。参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条款的内容,有助于使合同的履行符合商业实践和市场规律。
若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合同条款的内容,就需要适用法定规则。对于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