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追回部分后,法院会根据全案情况综合处理。对于已追回部分,在量刑时会作为从轻情节考量;在最终判决时,会对剩余未追回的公款责令继续退赔;若涉及被害单位,已追回款项会依法返还给被害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案件里追回部分款项是一个重要的情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来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量刑方面:当部分公款被追回时,这表明犯罪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或者存在积极弥补损失的情况。法院在量刑时会将此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例如,犯罪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还部分挪用的公款,这显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有所降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法院会结合具体的犯罪数额、挪用用途、挪用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从轻的幅度。
款项处理方面:对于已经追回的部分公款,如果涉及被害单位,法院会依法将该部分款项返还给被害单位,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而对于尚未追回的部分,法院会在判决中责令犯罪人继续退赔。即使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其退赔的义务并不会因此免除。在犯罪人服刑期间或者刑满释放后,一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司法机关仍会依法进行追缴,以最大程度地挽回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执行监督方面:法院作出判决后,会将案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会对犯罪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判决中关于退赔的内容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被害单位也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