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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了公安局会不会追究刑罚

2025-12-24 04: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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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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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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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后,公安局通常不会再追究刑罚。因为刑罚是由法院依法判决的,公安局没有决定刑罚的权力。且检察院不起诉意味着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公安局一般不会就同一案件继续推动刑事处罚程序,但存在特定情形下的后续处理。

首先要明确,刑罚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公安局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一般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局自然不会也不能再追究刑罚。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检察院基于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不起诉。公安局通常也不会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追究。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如果检察院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下,公安局可能会继续进行侦查,如果后续发现了新的证据,达到了起诉条件,可能会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这并不是直接追究刑罚,而是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此外,即便检察院不起诉,根据案件情况,公安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所以,检察院不起诉后,公安局基本不会追究刑罚,但可能会有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检察院不起诉了公安局会不会追究刑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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