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可能会在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同时也会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和生活带来冲击。
程序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一般很难成功离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权益,因为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长期驻守部队,为国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财产分割方面,涉及到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合理分割。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子女抚养方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虽然军人职业特殊,可能陪伴子女的时间相对较少,但法院也会考虑军人的经济状况、军人对子女的关心程度等因素。如果军人一方能够提供良好的抚养条件,也有可能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此外,军婚离婚还可能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和生活带来影响。对于军人来说,可能会影响其工作状态和情绪;对于家属而言,可能面临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心理上的压力。同时,军婚离婚也可能会引起周围人的关注,给双方带来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