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的治安管理处罚是指针对实施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且情节恶劣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猥亵相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四条指出,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所说的“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违背他人意愿,侵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性羞耻心。
“他人”包括男性和女性,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性别群体的平等保护。也就是说,无论是男性对女性、女性对男性,还是同性之间实施猥亵行为,都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这一情形,“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如街道、商场、公园等。“故意裸露身体”强调主观上的故意性,而“情节恶劣”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裸露的时间、地点、造成的影响等。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中央故意裸露身体,引起周围群众的恐慌和反感,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而对于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由于这些群体属于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法律对他们给予了更严格的保护,因此处罚也相对更重。
猥亵的治安管理处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尊严。它对于遏制猥亵行为的发生,营造安全、文明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