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和执行有着严格的规定。这十二个月的期限是从执行机关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开始计算。在这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
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正常进行,并且在十二个月的期限内办结了案件,那么取保候审措施自然结束。若十二个月的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此时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此外,不同的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取保候审,但是各自决定的取保候审期限是单独计算的。也就是说,每个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都是十二个月,而不是三个机关累计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