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不能简单地比较哪个更严重,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伤残鉴定应用范围广泛,工伤鉴定仅适用于工伤事故。严重程度需依据具体鉴定标准和伤者实际情况判断。
首先要明确,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有着不同的定义和适用场景。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范围较为宽泛,适用于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多种情形。而工伤鉴定是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只适用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
从鉴定标准来看,二者的标准也存在差异。工伤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主要考虑工伤职工在工作中因伤、病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的程度,侧重于对劳动能力的评估。伤残鉴定在不同的事故中有不同的标准,例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个标准更注重损伤对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影响。
关于严重程度的比较,由于适用场景和标准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在某些情况下,同一损伤在工伤鉴定中可能评定为较高的等级,因为工伤鉴定更关注劳动能力的丧失情况。比如,手指部分缺失,在工伤鉴定中可能会因为影响工作操作而评定为相对较高的等级。而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如果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影响较小,评定的等级可能会相对较低。但在另一些情况下,也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
所以,不能简单地说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哪个更严重,必须结合具体的鉴定标准和伤者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无论是哪种鉴定,其目的都是为了合理确定伤者的权益和应得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