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的行为包括受理环节违规、调查核实环节违规、作出认定决定环节违规以及送达环节违规等方面。
一、受理环节违规
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对于材料完整且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若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就构成程序违法。例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工伤认定的管辖范围和申请时效,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各种借口拒绝接收申请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 超出法定受理期限作出受理决定。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限制,若超过该期限才受理申请,会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程序规定。
二、调查核实环节违规
1. 未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权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若行政部门未对关键事实进行调查,或者调查不全面、不深入,就可能导致认定结果不准确。比如,对于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未进行核实,仅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就作出认定。
2. 调查人员未依法回避。如果调查人员与工伤认定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若调查人员未回避,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属于程序违法。
三、作出认定决定环节违规
1. 超出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若逾期作出,会使申请人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其合法权益。
2. 认定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工伤认定决定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若行政部门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认定决定,就违反了程序规定。
四、送达环节违规
1. 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若未按照法定方式(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送达,会影响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2. 送达的文书内容不完整或存在错误。送达的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若文书存在关键内容缺失或错误,会给当事人造成困扰,也违反了程序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