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拍卖不了,法院通常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物抵债、降价再次拍卖、解除查封退还被执行人等处理方式。
当房子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法院会在六十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根据相关规定,第二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如果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法院可以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若三次拍卖均流拍,法院会询问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该房屋抵债。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房屋,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房屋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房屋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屋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能够提供其他有效担保,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也可以决定暂缓对房屋的执行处置。
对于一些存在特殊情况的房屋,比如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居住权纠纷等,法院可能会先解决相关纠纷后再重新启动拍卖程序。如果房屋本身价值较低,拍卖所得可能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用等情况,法院也会综合考虑是否继续进行拍卖等处置。总之,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采取合适的处理方式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