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若属于违法逾期终止,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若符合法定情形逾期终止,无需支付赔偿,期满终止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明确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不同情况。劳动合同本应到期终止,但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延续,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等。
当用人单位违法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如果是符合法定情形的逾期终止,在相应情形消失,劳动合同期满正常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当法定延续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降低条件续签被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需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准确判断和处理。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