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通常劳动者主张工伤时要提供基本证据,而用人单位在否定工伤时对一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劳动者若要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同时,还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些基本证据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基础,劳动者有义务积极收集并提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过程中通常掌握着更多的资料和信息,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例如,在判断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时,如果用人单位否定这一事实,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工作安排记录、现场监控视频等,来证明职工受伤并非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职工不属于工伤,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会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和调查情况,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总之,工伤举证责任的分配既考虑了劳动者的举证能力,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和证据掌握情况,以确保工伤认定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