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定罪后,资金清退责任由司法机关主导,涉案单位、个人需依法配合退缴违法所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同协助,清退工作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推进,以保障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案件因涉及资金规模大、参与人数多,定罪后的资金清退是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关键环节。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清退责任的划分需结合刑事处罚程序与涉案主体义务,形成“司法主导、多方协同”的责任体系。
从法律依据看,资金清退的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为资金清退提供了刑事法律基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直接明确了涉案主体的清退义务。两者共同构成清退责任的法律框架,确保清退工作有法可依。
司法机关在清退中承担主导职责。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公安机关需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资金、资产进行全面查封、扣押、冻结,防止转移、隐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需对查封扣押财物的权属、数额进行核实,确保无遗漏;法院在审判阶段,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外,还需在判决中明确涉案财物的处理方案,包括追缴范围、返还对象及比例。司法机关的主导作用贯穿案件全过程,是保障清退程序合法、有序的核心力量,例如通过刑事判决直接确定“责令退赔”内容,或通过裁定启动资产拍卖、变卖程序。
涉案单位和个人是清退资金的直接义务主体。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需依法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包括通过集资活动获取的资金、利息、分红以及用违法所得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资产。若涉案主体拒不配合,司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拍卖名下资产等。对于已将资金转移至第三方或用于挥霍的情况,司法机关需通过追查资金流向,对相关关联账户、资产进行追缴,最大限度追回可用于清退的资金。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承担协同协助责任。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需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资金核查、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资产权属确认等工作。例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助司法机关识别涉案资金性质,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查询涉案企业工商信息,街道、社区协助联系集资参与人完成信息登记。同时,地方政府需维护清退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引导集资参与人通过合法途径参与清退程序,避免群体性事件。
资金清退需严格遵循法定顺序与比例。司法实践中,清退资金优先用于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对已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佣金等,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缴并纳入清退资金池;若清退资金不足以全额返还本金,按照集资参与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对于查封扣押的非资金类资产(如房产、股权),需经法定程序评估、拍卖后,将所得款项纳入清退资金范围。清退过程需公开透明,司法机关或受委托的清退机构需通过公告、线上平台等方式公示资金总额、参与人数、分配方案及进度,接受集资参与人监督。
清退工作还需坚持“应退尽退、公开公正”原则。司法机关需对涉案资金进行全流程审计,确保无截留、挪用;对集资参与人信息进行严格核实,避免冒领、错领。对于清退中出现的争议,如部分参与人对分配比例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司法机关提出,司法机关需依法审查并作出答复。此外,清退结果需形成书面报告,附卷备查,确保全程可追溯。
综上,非法集资定罪后的资金清退是一项涉及刑事处罚、资产处置、社会治理的系统性工作,需司法机关、涉案主体、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同发力,核心目标是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