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的人再次犯罪的处理需结合前科性质、时间间隔、新罪情节等综合判断,核心在于是否构成累犯。构成累犯的,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假释;不构成累犯的,前科可能作为量刑情节影响处罚轻重。处理时需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情制定辩护策略,同时考虑前科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及后续法律后果。
首先需明确累犯的法律定义与分类,这是处理有前科者再次犯罪的核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且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第六十六条规定特别累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其次,区分是否构成累犯的处理差异。若构成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必须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例如,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0年刑满释放,2023年又因抢劫罪(应判有期徒刑以上)被抓,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间隔不满5年,构成一般累犯,量刑时需在抢劫罪法定刑基础上从重。若不构成累犯,处理方式不同:一是前科为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即使符合有期徒刑以上、间隔5年内,也不构成累犯;二是前科刑罚为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未达有期徒刑以上;三是前后罪间隔超过5年(一般累犯)或非特别累犯范畴犯罪。此时按普通犯罪处理,但前科可能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除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外,有前科者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再者,量刑时的具体考量因素。无论是否构成累犯,法院均会综合评估前科与新罪的关联:一是前科性质,若前科与新罪同类(如两次盗窃罪),可能认定人身危险性较高,从重幅度更大;二是时间间隔,间隔越短(如刚刑满即再犯),从重可能性越高;三是前科处罚轻重,前科被判处重刑的,再犯时可能认为改造效果差,酌情从重。同时,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构成累犯,这些情节仍可适用。例如,累犯虽从重,但有自首且认罪认罚的,可在从重基础上再从轻,实现量刑平衡。
最后,辩护策略与后续影响。作为法律从业者,处理此类案件时,首要任务是审查是否构成累犯:核实前科是否为故意犯罪、刑罚是否执行完毕(如假释考验期内再犯属“在刑罚执行期间”,不构成累犯)、时间间隔是否超过5年等,若存在争议,可通过证据辩护否定累犯认定。若确构成累犯,需重点挖掘从轻情节,如是否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或存在初犯(针对新罪)、偶犯等情节,争取降低从重幅度。此外,需向当事人明确再次犯罪的严重后果:服刑完毕后,前科记录可能导致就业、参军、报考公职等受限,回归社会难度增加,引导其认罪悔罪,配合司法机关,以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